新司发〔2022〕15号 关于同意詹先壮等24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
新司发〔2022〕15号
关于同意詹先壮等24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
各有关单位:
詹先壮等2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。依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30号)、《关于印发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〉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司发通〔2018〕131号)规定,经研究,本机关同意詹先壮等2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。
姓 名 工作单位
1. 詹先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
2. 孟 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
3. 鞠 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
4. 吕 哲 新疆天正华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
5. 任海民 新疆机场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
6. 朱凤华 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7. 闫淑宜 新疆中泰物产有限公司
8. 严 珍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
9. 鄢 冰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
10. 韩 峰 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
11. 赵 俊 新疆新动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
12. 徐 斌 新疆新动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
13. 孔治国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
14. 李 贞 新疆农牧业投资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
15. 蔡彦涛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
16. 杨舒茜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
17. 叶 芳 新疆能源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
18. 艾尼克尔·艾尼瓦尔 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
19. 张润雨 新疆能源(集团)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20. 林 琳 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(有限公司)
21. 孟 雪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
22. 周银斌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23. 詹颖心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
24. 赵洁文 新疆昕昊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
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,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。
特此批复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
2022年6月21日
原文链接:http://sft.xinjiang.gov.cn/xjsft/tzgg/202206/c09ced6173c64c148927cbb5ba43004f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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