挪用公款300余万元借与朋友 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
借公司名义采购货物低价销售 挪用公款300余万元借与朋友
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
利用职务之便,将公司资金当成自家存款,擅自挪用公款300余万元损害公司利益。近日,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挪用公司资金大案,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、维护企业权益、护航经济发展贡献出了三台公安力量。
【案情回放】
2024年6月,三台县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警,称其公司资金被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挪用,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。
案情重大,刻不容缓!三台县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投入案件侦查。办案民警经过寻线追踪查明:该公司员工罗某(化名),于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,多次借公司名义采购货物进行低价销售,并将所得货款违规借给朋友刘某(化名)。
在刘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,罗某为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,又变本加厉违反分公司操作流程,将收到的货物低价销售,再用所得货款冲抵前期“销售损失”。如此恶性循环,至公司发现时,罗某共挪用公司资金388.685万元。
到案后,罗某和刘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。目前,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三台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办案民警已为涉案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2万元。
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【法条链接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【警方提醒】
挪用资金罪,多发生于公司、企业的高管、财务及销售人员中,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,加强现金流管理,不给“有心之人”可乘之机。若遇到类似情况,请及时报警。三台警方将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法行为,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。
(赵丹 赵银熙 文/图)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sichuanpeace.gov.cn/azsf/20241127/292745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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